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日喀则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3日
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强化阵地管控,预防和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风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公安部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关于严格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严打涉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治明〔2015〕68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朗玛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酒廊、俱乐部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台球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辖区派出所或社区民警要严格按照要求,准确、齐全采集公共娱乐场所的全部信息,并录入警综平台系统,确保辖区公共娱乐场所信息登记率达到100%。
第四条 设立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具备如下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在停车场、营业大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域通道、收款台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派专人值守,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不得删改、复制或者挪作他用。
(四)经营场所接待区、主要通道及包厢、房间内显著位置要张贴、悬挂严禁“黄赌毒”的警示标志以及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五)经营场所内不得安装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报警装置、响铃、门禁系统等设施设备;设置的包厢、包间内不得有门锁、插销,并应当安装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的透视窗(洗浴场所除外);室内不得安装可调试灯光,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严禁设立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六)设立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不得使用彩色照明及可调控照明设备,且在提供保健按摩服务时不得关闭照明设备。
(七)设立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应当分区经营,按摩保健区要集中设置;及时拆除、更换包厢、包间内与桑拿按摩服务无关且极易成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辅助设施与用品。
(八)设立舞厅、迪厅、朗玛厅的,还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配备金属探测装置等安全检查设备,严格落实安检制度。
(九)设立娱乐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安全条件。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场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相关材料;
(七)经营场所正面照片、停车场照片。
(八)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图以及标明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内容的内部平面图;
(九)营业场所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十)营业场所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的基本情况;若是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供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人员配备情况;
(十一)经营桑拿按摩洗浴场所,应当提供保健服务技能人员或者按摩技师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十二)经营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照片及数量情况;
(十三)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在凌晨2时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存在留人住宿行为的,需提供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辖区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备案登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勘验,初审合格的,在《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备案材料一并报至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订《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发放《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备案证》。若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存在留宿行为的,还需发放《日喀则市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本》。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日内携带《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备案证》原件,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审验。若是存在留宿行为的桑拿洗浴按摩场所,还需携带《日喀则市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本》。
第六条 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要将辖区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备案登记情况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第七条 凌晨2时后仍然存在经营活动的桑拿洗浴按摩场所,一律视为存在留宿行为。凡存在留宿行为的桑拿洗浴按摩场所,一律纳入旅馆治安管理范畴,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按照“四实”工作要求(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住宿。凡在凌晨2时后仍在桑拿洗浴按摩场所逗留的顾客,一律视为留宿过夜人员,均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并手工登记顾客信息备查。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
(二)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六)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七)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现进入场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分级管理制度,加大检查频率,督促公共娱乐场所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工作措施。
(一)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是指各种证照齐全,备案资料,手续齐备。无明显治安安全隐患,本年度在公安机关历次检查中没发现突出问题的场所。
(二)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是指各种证照齐全,备案资料、手续齐备。但在管理制度、硬件建设上有问题,或被群众反映举报过的场所。
(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是指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次数多且被查实的;公安机关警情研判问题突出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落实引发恶性案事件的;娱乐场所法人、经营人员、从业人员属于公安机关在管在控的重点人员的;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四类人员(即: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的场所。
针对一级、二级治安管理场所,各属地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针对三级治安管理场所,各属地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要坚决提高检查频率,在检查时一律着警服并选择营业高峰期,提高民警与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人员的见面率,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也将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治安业务考核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针对公共娱乐场所开展的抽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警综平台系统。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警力,突出重点,用最严格的措施强化公共娱乐场所阵地管控,坚持“盯紧铆牢,露头就打”原则,对公共娱乐场所涉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从严从快查处,该责令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立即停业整顿、该取缔的坚持予以取缔,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第十一条 违反本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备案登记审批表》、《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日喀则市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备案证》、《日喀则市旅馆业旅客住宿登记本》等模板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制定,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