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印刷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日喀则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3日
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印刷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印刷业治安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印刷业阵地管控能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工作规范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工作规范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工作规范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工作规范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本单位责任制,强化对从业人员法制、保密和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印刷业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辖区派出所或社区民警应当按照行业场所信息采集的要求,准确、齐全采集辖区内印刷业基本信息,并录入警综平台系统,确保辖区印刷业信息登记率达到100%。
第五条 印刷业治安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新闻出版部门出具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材料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经营场所(含库房)照片以及内部结构平面图;
(八)经营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
(九)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十)印刷业五项治安管理制度上墙情况。
辖区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备案登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在《日喀则市印刷业备案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备案材料一并报至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订《日喀则市印刷业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发放《日喀则市印刷业经营备案证》和《日喀则市印刷登记簿》。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要将辖区印刷业的相关备案登记情况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第七条 《日喀则市印刷业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日内携带《日喀则市印刷业经营备案证》原件和《日喀则市印刷登记簿》,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审验。
第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装订上墙。
第九条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严禁印刷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的横幅、标语、传单、头像、文化衫等印刷复印品。
第十条 印刷企业应当在《日喀则市印刷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每项印刷品的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印刷内容、数量以及接交货日期等。
《日喀则市印刷登记簿》应当妥善保管2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第十一条 印刷业治安管理实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发现下列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一)发现承接、承印的印刷品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内容的;
(二)伪印布告、通告、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的;
(三)印刷假广告、假商标的;
(四)其他非法印刷活动的。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承接、承印印刷品时,发现其中含有自己不熟悉、不认识的文字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工作规范第九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66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本工作规范执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安机关实施印刷业治安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日喀则市印刷业备案登记审批表》、《日喀则市印刷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日喀则市印刷业经营备案证》、《日喀则市印刷登记簿》等模板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一制定,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自行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