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局属各部门:
《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刀具治安管理工作规范》已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日喀则市公安局
2017年5月23日
日喀则市公安机关刀具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刀具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范和打击涉刀违法犯罪案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加强全区刀具管理工作的办法》(藏政办发电〔2014〕439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刀具是指生活用刀和工艺品刀。
第三条 我市刀具制造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刀具制造企业应当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备案登记: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制造刀具的样品及说明(包括名称、规格尺寸、编号、照片);
(五)刀具制造企业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六)刀具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若从事工艺品刀具制造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红头文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证明材料等。
辖区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备案登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勘验,初审合格的,在《日喀则市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至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订《日喀则市刀具制造业治安管理责任书》,发放《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
第四条 我市刀具销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刀具销售单位应当如实向辖区派出所提交如下材料申请备案登记: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销售刀具的样品及说明(包括名称、规格尺寸、编号、刀具照片);
(五)销售场所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建立刀具销售、检查、报告等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八)刀具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销售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场所整体照片以及销售专柜照片;
(十)销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材料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刀具销售单位与刀具制造企业间达成的合作关系证明材料;
(十二)销售的刀具是我市辖区制造企业制造的,需提供制造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复印件;若非我市辖区制造企业制造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的刀具是国外生产的,需提供合法的入关手续。
(十三)从事工艺品刀具销售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红头文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证明材料。
辖区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备案登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在《日喀则市刀具销售业备案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逐级上报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经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逐级签订《日喀则市刀具销售业治安管理责任书》,由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发放《日喀则市刀具销售经营备案证》和《日喀则市刀具实名制销售登记本》。
第五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刀具制造企业和刀具销售企业应当及时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日喀则市刀具销售经营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日内携带《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日喀则市刀具销售经营备案证》原件,到原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办理年度审验。
若是刀具销售企业的,还需携带《日喀则市刀具实名制销售登记本》。
第七条 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要将辖区刀具制造、销售企业、单位的相关备案登记情况及时通报辖区派出所,辖区派出所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刀具销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如下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三禁两报告”管理制度: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未成年人等三类人出售刀具,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行为异常、精神异常等两类刀具购买人,要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严格落实“凭证购买、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各刀具销售单位要认真核实购买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和购买刀具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严格落实专柜销售制度。各刀具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柜台式销售,同时柜台安装的玻璃等物防设施必须要达到安全防范的标准。
(四)严格落实“一刀一号”管理规定。各刀具销售单位要将销售的刀具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进行打码,并如实备案登记。
(五)严格落实“刀不离店”制度。外省区、地市到我市辖区的流动人员购买工艺品刀具的,要坚决防止将刀具携带出店。
(六)严格落实购销备案管理制度。各刀具销售单位在每次购进刀具时,要将进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复印件、进货单以及此次购进刀具打码后的号段等信息一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
(七)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走街串巷流动从事刀具销售活动。
(八)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刀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积极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仓库、商场超市、夜市、车站等重点场所的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收缴非法销售、携带的管制刀具。
(二)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教育广大师生自觉抵制持有、携带刀具的行为。
(三)积极会同交通、邮政等部门,强化对物流、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落实“三个100%”制度,严厉打击物流、寄递渠道收寄管制刀具的行为。
(四)积极会同网安、技侦等部门加强网络巡查,及时核查网上非法贩卖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严格核查追缴、落地查人。
第十条 对非法生产、经销刀具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收回《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或《日喀则市刀具销售经营备案证》,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日喀则市刀具制造企业备案登记审批表》、《日喀则市刀具制造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日喀则市刀具制造登记备案证》、《日喀则市刀具销售业备案登记审批表》、《日喀则市刀具销售业治安管理责任书》、《日喀则市刀具销售经营备案证》、《日喀则市刀具实名制销售登记本》等模板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一制定,各县区(口岸)公安(分)局自行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