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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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门楼牌是区域空间和建筑物地理坐标,也是户口登记、房产登记、工商注册、寄递物流、行政管理等的基础地名标识,统一规范的门楼牌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门楼牌管理涉及民政、宣传、财政、城管、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编译、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多个部门,为明确部门职责,统一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日喀则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法规和政策依据有:

1、《地名管理条例》;

2、《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3、《西藏自治区门(楼)牌标准地址业务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藏公字〔2019〕270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背景;第二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类别;第三条明确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第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以门楼牌号为法定地址信息;第五条明确门楼牌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第六条明确门楼牌类型;第七条至第九条统一门楼牌规格型号。

(三)第三章“门楼牌的版面”。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完成编划后就门楼牌的版面内容、制作标准、数字编码作了具体规定。

(四)第四章“门楼牌的设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划分门楼牌大小类别。

(五)第五章“门楼牌的编划”。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门楼牌的编划应当统一规范,遵循尊重历史、方便查找、保持稳定的原则。就门楼牌的编划作了规范。

(六)第六章“门楼牌的安装”。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结合我市建筑特性明确门楼牌安装位置。

(七)第七章“门楼牌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明确市、县区、派出所的门楼牌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门楼牌编划、制作、时限进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任,以及房屋预售前要求;第三十一条指定公安机关负责旧城改造、村庄改建以及变更地名等门楼牌变更或新增,并对涉及产权和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减免政策进行明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提出企事业单位、群众在门楼牌应履行义务,明确违反门楼牌管理规定相关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地名信息变更通报对象和时限;第三十五无条明确门楼牌管理的经费来源;第三十六条明确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